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
一、广东省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收费标准:
1、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项目,依据《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执行(附件1)。
2、由珠海产权交易中心自行组织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标的类型 | 协议成交 | 竞价成交 | 备注 |
房地产、债权、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 | 按成交价2%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1%,受让方收取1%) | 向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1%,收取增值金额的1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2%: | 增值金额=成交金额-挂牌金额。 |
单笔单向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 单笔单向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 ||
生产设备、知识产权、机动车等其他资产 | 按成交价的5%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2%,受让方收取3%) | 向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2%,收取增值金额的1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5% | |
单笔单向转让服务费不低于500元人民币 | 单笔单向转让服务费不低于500元人民币 | ||
协议成交:是指经公开挂牌,通过非竞价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竞价成交:是指经公开挂牌,由中心依据交易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实现成交签约。 |
二、珠海市国企资产租赁、经营权出让、企业采购业务收费标准:
1、资产租赁(含经营权出让)项目:
项目承租人(受让方)按标准向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租赁期总租金)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出租(让)年限 | 计费率 |
5年以下 | 1%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0.6% |
10年以上 | 不收费 |
上述标准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
2、企业采购项目:
(1)中心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按每宗1000元向委托方收取(如一份采购公告含多个采购标的,按一宗计算)。
(2)企业采购的物资或服务事项采用实质性进场交易的采购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50000 | 0.05% | 0.05% | 0.05% |
50000-100000 | 0.035% | 0.035% | 0.035% |
100000-500000 | 0.008% | 0.008% | 0.008% |
500000-1000000 | 0.006% | 0.006% | 0.006% |
1000000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注:交易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三、其他类型交易业务收费如下:
1、项目协议成交的,按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
2、项目竞价成交的,按照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不超过5%计算,增值部分(成交金额-转让底价)按照不低于5%计算,合并收取服务费。
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