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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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操作细则(2019年版)
时间: 2020-11-27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操作细则(2019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心业务操作规则,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信息应当在中心网站通过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中心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方。

  第三条 项目委托方应当明确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信息披露的期限。信息披露期限不得少于该类业务操作规则规定的期限,没有相关规定的,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相关规定应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需按该规定进行预披露。

   第四条 中心在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应与项目委托方提供的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一致。

  第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项目委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

  因非项目委托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项目委托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并相应延长公告时间。

  第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项目委托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项目委托方延长公告时间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项目委托方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的,重新披露期限不少于原信息披露期限。

第七条 国有交易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交易标的评估结果。如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项目委托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项目委托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公告。

非国有交易项目的转让底价及降价幅度由项目委托方根据业务需求拟定。

  第八条 国有交易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项目委托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股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九条 在中心开展的交易业务信息发布按照本细则操作执行。其他业务操作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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