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国资〔2018〕456号)
各市管企业: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资产出租、经营权出让等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参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廉增效,提高企业抵抗风险能力为目的,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市管企业)。企业的下列交易行为,均应进入珠海市公开的公共交易平台交易:
(一)采购的物资或者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资产(不含房屋、土地)出租年租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出让经营权评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房屋、土地出租。
上述(一)、(二)、(三)限额以下的交易行为,企业可自行组织,规范实施。
国有控股及参股的上市公司的上述交易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国家、省对国有金融企业的上述交易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建设工程及相关服务事项的采购按《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珠海市公开的公共交易平台是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等公共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本指导意见所称“物资”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事项”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包括房屋、土地、广告位、设施设备等;房屋包括宿舍(公寓)、办公楼、商铺(档位)、厂房、仓库、车库(位)、场站及其它构筑物。
本指导意见所称“采购人”是指物资或者服务事项的采购者;“供应商”是指物资或者服务事项的提供者。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权”是指对企业法人经营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三、交易方式
企业采购等交易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交易方式,按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企业在市外的采购,可在项目所在地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企业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境外企业在境外的采购项目除外)应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公告和公示相关信息。
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供应商应邀入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1.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以政府融资或者财政资金还本付息的贷款的;
2.市属国有资金绝对控股(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产权比例超过50%以上,下同)或者实际控制的,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项目的;
3.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参与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三)网络竞价
网络竞价是指通过交易中心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下列情形应以网络竞价作为主要交易方式:
1.房屋等资产的招租;
2.供应商提供的物资品质相差不大,或者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的物资采购。
(四)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2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对其可提供的质量、服务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且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或者详细规格的;
3.无法计算价格总额的;
4.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者非采购人拖延的原因,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或者网络竞价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五)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人应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不少于3家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或者行业规范、归口监管、收费标准统一的服务事项,可采用询价。在同等条件下应择优选取本地名优产品及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交易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出租
企业应健全完善资产租赁管理机制,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实行闭环管理流程,提高租赁管理水平。
(一)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出租标的物状况、用途、租期、租金标准及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等。
(二)出租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予出租。
(三)挂牌底价及期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市场询价,挂牌底价应以评估结果或者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其中首次挂牌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应经市管企业备案,未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租金价格参考依据。
市场询价应有3人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涉及土地、房屋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金价格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涉及设备的,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房屋、土地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出租项目,出租期限需要加长的,租金应参考公允市场价格机制确定递增率。
(四)续约及转租。资产租赁到期后,应重新公开招租。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公开招租时可享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失信的承租人,不得续租。资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按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转租,且转租合同内容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竞价或者竞争性谈判,租金应参考市场惯例及公允市场价格机制确定:
1.两次公开招标或者网络竞价失败的;
2.租期不超过六个月(不存在延期或者续租)的;
3.年租金不足10万元且经市管企业经营班子审议决定为不适合公开招租的房屋出租。
(六)企业应对下列情形制定应对措施,并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
1.不按时缴纳租金或者确实无力履行合同的;
2.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者改变承租用途的;
3.擅自转租或者将出租标的物对外担保抵押的;
4.利用出租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5.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6.因城市建设规划或者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或者政府征用的;
7.企业改制、重组、清算或者注销的。
(七)企业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提前终止的相关约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在租赁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政府征用等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应无条件退还承租用地、房屋等,由出租人与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单位协商赔偿金额。对承租人出资建设的构筑物或者投入的设备、装修改造的赔偿,原则上根据承租人投入时的价值,以直线折旧法按合同总租期进行折旧;合同总租期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未折旧年限的剩余价值额作为赔偿参考,赔偿额不得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剩余租期内租金;如有关单位对出租人就解除合同有专项补偿的,出租人赔偿给承租人的总额不高于有关单位就该专项补偿给出租人的总额。如有其它包括土地或者房屋等补偿的,补偿归出租人。
2.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补偿或者赔偿。
五、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市国资委职责
对企业公开交易行为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制定公开交易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交易。
2.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将企业执行采购、资产出租、经营权出让相关规定情况和采购项目的后评价结果及投诉调查处理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评范畴,作为领导人员任免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4.协助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处理采购等交易行为中的投诉事项。
(二)企业职责
企业是采购等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对下属企业的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如下:
1.制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规范工作流程。
2.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交易。企业应成立采购等交易行为领导机构,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将法律审核嵌入交易管理流程,采购文件、合同等应经法律审核把关。
对采购等交易金额较大的项目方案,或者土地、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租期超过5年的、租金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及可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其它出租事项,应提交市管企业董事会审议。
3.纳入非公开交易目录及采用非公开招标交易方式的应由市管企业经营班子审议,按决策程序从严审核把关,全程留痕备查。
4.强化关键岗位约束,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明确交易行为关键岗位的权责,实行决策、组织实施、技术和监督相分离。监督人不得参与所监督项目的审批或者决策,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5.加强项目过程管理。事前,应组织市场调查,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及法律分析,认真做好项目预算,确保符合企业实际需要;事中,应严格编制采购文件、交易合同,制定公平合理的评定标准、客观公正确定成交供应商;事后,应建立项目后评价机制,对每个项目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追踪,作出综合评价。
企业应每年对采购等交易情况及非公开交易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与挂牌底价差异等情况,于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采购等交易情况及非公开交易目录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6.实行信息公开。采购等交易项目除依法应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外,其他信息应在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示,并确保公告、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7.加强合同管理。合同要素齐全、权责清晰。建立合同变更备查制度,加强合同变更必要性论证,规范合同变更审批,杜绝随意变更、“先干后批”现象。
8.负责处理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应列明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受理质疑投诉部门,及时处理质疑投诉。
9.规范档案管理。建立交易项目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不少于15年。档案资料包括交易活动记录、资金预算、采购文件、评标评审标准、投标或者响应文件、评标评审人员名单、评标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交易中心职责
为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专业服务,对所发布的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依照规定统一规范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
2.及时受理企业申请业务,对采购文件、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的规范性、进场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项目资料等进行查验,为交易主体提供服务。
3.规范进场交易秩序,协助处理采购等交易行为中的质疑投诉。
4.协助监管部门对企业公开交易项目进行统计分析,向市国资委报送每季度交易情况统计表和年度交易情况分析报告。
六、监督管理
(一)企业监事会、纪检及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等交易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采购等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企业监事会应关注交易决策程序、制衡建设和目标效益等。及时纠正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交易项目未按规定决策审批,以及权责不明或者权利约束不合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采购等交易活动,促进企业效益提升。
2.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责任人追溯机制。细化采购等交易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和敏感部门的监管内容和责任,掌握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及时完善预防措施,明确违规罚则。受理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3.企业审计部门应重点监督检查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合同执行及效益等情况。组织交易项目绩效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成交的供应商,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或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审计部门。
(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依职责对企业采购等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或者专项督查,依法依规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受质疑投诉多的企业,督促市国资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中标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应循法律途径解决。
(四)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应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1至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的采购等交易活动,并予以公告;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责任追究
企业在采购等交易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珠海市市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违纪人员为共产党党员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企业多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应追究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审批等程序的。
(二)应公开招标或者网络竞价而未实施,或者应进入公开的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或者擅自改变交易方式的。
(三)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和公开交易的。
(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擅自设立保护性条款的。
(五)不按要求公告交易项目或者公示信息的。
(六)与供应商串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参与采购等交易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供应商候选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等交易信息的。
(八)企业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干预或者影响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
(九)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及文件承诺不一致的。
(十)采购等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目录管理
企业采购、资产出租、经营权出让等交易行为实行目录管理,凡未列入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非公开交易目录(详见附件)的项目,应按本指导意见进行交易。企业应对非公开交易目录从严审核把关,自觉接受监督。监管部门加强对非公开交易目录执行情况的检查。
九、其它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二)市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境外企业的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本指导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部门文件中与本指导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非公开交易目录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适宜进行公开采购等交易的。
二、市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的经营权出让。
三、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房屋等资产的租赁、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绝对控股的下属企业之间能够自行建设、自行生产的物资或者自行提供的服务事项、房屋租赁,价格参考市场惯例及公允价格机制确定。
五、商业地产的招商或者经营业态需要综合搭配的租赁,出租底价应由公允价格机制确定。
六、抢险救灾的物资采购。
七、企业自有住房提供本企业员工租住及员工体检。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及国际行业惯例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