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2019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中竞价及签订交易合同等行为,根据中心业务操作规则,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项目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除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有特殊约定的或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孰低原则直接签约。
第三条 中心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中心有关网络竞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拍卖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谈判小组,分别与各合格意向方进行谈判。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评议小组,对各合格意向方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议。
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受让方确定后,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交易合同。
第六条 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标的交割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其他约定。
第七条 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九条 交易项目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中心开展的交易业务中的竞价及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他业务操作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