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资金结算操作细则(2019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中心业务操作规则,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诚意金、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等资金。
诚意金是指意向方根据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规定交纳的,用于满足特定交易要求的货币资金。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方按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投资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中心向转让方(融资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服务费用是交易相关主体因中心提供交易、咨询策划、投行顾问、财务顾问、破产清算、筹划、托管等相关服务,向中心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按照《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执行。涉及诚意金的,参照《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条 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同时应根据业务操作规则、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的结算方式以及交易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约定对交易价款进行结算。
第五条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中心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交易价款不通过中心结算账户结算的,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公告和签署的交易合同执行。
交易价款通过中心结算账户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投资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中心应向受让方(投资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中心在转让方(融资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无息划转。
第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中心支付服务费用。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八条 在中心开展的交易业务的交易资金结算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他业务操作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