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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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2019年版)
时间: 2020-11-27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2019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中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心业务操作规则,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凭证,是指中心为项目交易各方出具的,用于证明交易项目通过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价款通过中心结算账户结算的,在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国有交易项目,涉及分期付款的,应支付不少于交易价款30%的首笔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后,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价款不通过中心结算的,在交易合同生效,且交易双方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中心依交易双方的申请或交易合同的约定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需要审批的情形时,中心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出具交易凭证。

  第五条 中心不得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中心专用印章。

  第九条 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若有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经中心确认出具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的,中心应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该项目的交易凭证。

  第十条 中心为交易业务出具交易凭证的相关行为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他业务操作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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